人防工程監理行政許可資質第一條為加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行政許可資質(以下簡稱許可資質)管理,保護監理、建設和施工等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人防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秩序,提高防護工程建設質量和監理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是指由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屬設備設施用房組成,為保障人防指揮、信息、疏散、掩蔽、儲備、救護等需要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本辦法所稱其他人防防護設施,是指兼顧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實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礎設施、重要廠礦企業生產設施的防護部分。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監理許可資質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監理資質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許可資質分甲級、乙級、丙級。
人防工程監理行政許可資質
第一條為加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行政許可資質(以下簡稱許可資質)管理,保護監理、建設和施工等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人防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秩序,提高防護工程建設質量和監理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是指由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屬設備設施用房組成,為保障人防指揮、信息、疏散、掩蔽、儲備、救護等需要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辦法所稱其他人防防護設施,是指兼顧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實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礎設施、重要廠礦企業生產設施的防護部分。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監理許可資質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監理資質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許可資質分甲級、乙級、丙級。
第六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監理資質分甲、乙、丙三級:
(一)甲級:具備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甲級監理資質。有3名以上高級工程師、5名以上工程師經過人民防空專業監理培訓,并從事過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設的政策、法規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施工規范。承擔過3個以上抗力等級5級及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監理業務。
(二)乙級:具備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乙級監理資質。有2名以上高級工程師、5名以上工程師經過人民防空專業監理培訓,并從事過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設的政策、法規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施工規范。承擔過3個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任務。
(三)丙級:具備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丙級監理資質。有1名以上高級工程師、3名以上工程師經過人民防空監理培訓,并從事過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設的政策、法規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施工規范。承擔過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任務。
第八條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審批甲、乙級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質,并頒發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質證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審批丙級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質,頒發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質證書,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備案。